[瑞典買房奇遇記之一] 被房東勒令搬家
3/30-4/2這四天,是瑞典復活節的連續假期,遙記在最後一天連假的早晨,跟威廉悠哉的在廚房吃早餐,我突然有感而發的說:「我們真的滿幸運的,公司幫你找了這間租房,離市區近、交通又方便,附近住戶又好。」威廉邊看手機、邊點頭同意,早上我們都有習慣滑手機先看看email信箱,只是威廉才剛滑開手機沒多久,就爆了一聲:「What..!!?」
「房東要我們搬家,在6月2號前。」他說
去年六月當威廉確定拿到瑞典這份工作時,在公司附給他的員工搬遷福利中有一項,是公司會請瑞典這邊當地老牌的房仲公司幫我們尋找條件好、正在出租的房子。當然,這是保障我們一來到當地就有地方住,但另外一個重要的點,就是瑞典當地「好的」租房難找。這裡所謂「好的租房」,就是指那些可以至少讓我們租一年的房子,幸運的話還可以到兩年。
而威廉公司幫我們找到的房子就是典型這種「好的房子」,房東因為人在另一個城市,這裡的公寓基本上短期不會回來住了,所以一開始我們以為如果想要繼續住,就再跟房東簽約即可,殊不知因為房東的需求,變成我們得提早另覓住處。
這時一定會有很多台灣人想,只能租一到兩年?這在台灣根本最低標準吧!為什麼在瑞典反而成了搶手貨?
不管好或壞的政策,都會有一體兩面,而瑞典政府為了防止民眾炒房,在這邊有一連串相關的法令是讓民眾即使有錢想炒房也難。這樣變成幾乎有錢可以買房的瑞典人,有大約80%(可能更高)的民眾都是買房來自住的。既然只能自住,可以租的房子就相對少,而瑞典又有非常多外來人口,不管是來這邊工作的外國人士、或是為了躲避自己國家的戰爭而轉求瑞典政府收留的難民,就會需要租房。這樣的情況下變成瑞典租房稀有,有很多都是只租給你幾個月就必須搬家,那幾個月很有可能只是屋主出遠門幾個月,想說房子空著也是空著的情況下才有得租。
而像我跟威廉這種租到最長一兩年的,又是另一個瑞典政府防止炒房政策下的結果。在瑞典的公寓,屋主付的錢買的其實只是公寓的「居住權利」,公寓的所有人是歸社區協會所有,換句話說屋主是跟協會買公寓的居住權利而已。所以當屋主買下公寓,因故想要出租給別人,必須獲得協會同意,而協會也有一項規定是屋主最多只能一次出租兩年,兩年一到就必須自己回來住個幾個月、或是將戶口遷回來幾個月,才可以再次出租給別人。那至於承租人,也就是房客,必須要每年跟屋主簽約(一年一簽),最多能住兩年。這個情況所簽的租房契約在瑞典叫做Second-hand contract,且以上的情況是當房客租公寓時,最順利能遇到的最好結果,也就是一次能住到滿兩年。
難道所有瑞典的房地產都是歸社區協會所有嗎?那倒也不是,除非你能一次買到House,也就是台灣人所說的透天厝,房子所有產權才是自己的,這時候你想要將你的House租給別人多久都可以,這時簽的租房契約就叫做First-hand contract。但在瑞典特意壓抑炒房的政策下,先別說一次能擁有house的人能有多少了,就算能買到house也是自住者居多,所以房客能簽到First-hand contract可以說是少之又少。另一個能拿到First-hand contract的機會是,如果社區協會有空的公寓,沒人買的話他們當然也能租給別人,或是政府的公有住宅,也就是說另一個First-hand contract管道是,要不就社區協會當房東、要不就政府,但這種機會不僅少,他們還有登記制度,你可以排隊登記,先排到的就可以簽約租房,這個有到瑞典租房過的人都有聽說過,前面通常都是好幾百個、甚至幾千人在等,說不定等到你老了都還排不到。
解釋完落落長的瑞典政策以後,回歸正題。房東在我們入住她的房子後不到六個月,就寫信告訴我們她要將她的公寓(居住權)賣掉了,原因是她懷孕想跟老公換更大的房子。她目前人跟老公一起住在斯德哥爾摩,想當然他們的新家會是在首都斯德哥爾摩,所以要將哥特堡的公寓脫手才能換大房。依照我們的租屋簽約內容,只要房東提早兩個月前通知我們,我們就必須在兩個月內搬家,也就是我們在4/2被通知,她6/2就可以完全要回她的房子然後賣掉。
一聽到這個消息,我們兩個完全傻眼,一來我們才剛把從台灣海運過來的包裹拆開、擺好,身邊環繞著熟悉的東西好像一切都跟在台北自己家一樣。想不到才拆開兩個禮拜,我花了整整兩天沒日沒夜地整理才把所有東西歸位,然後,我們就又要搬家了。從4/2開始,整整兩個禮拜,我跟威廉活在愁雲慘霧之中,真的完全笑不出來,晚上原本的電視happy time,變成我們兩個瘋狂在網路上尋找相關租房資訊,我還卡到PhD申請時間、同時還要念英文參加雅思考試。晚上的放鬆時刻瞬間寂靜,兩個人兩部電腦在異地奮鬥,沒有公司的幫忙、也沒有好心的搬家公司幫我們搬東西了,我們下一站到底會在哪,這時候完全不得而知。
(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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